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下的实用规模
主要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