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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罪构成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发布日期:2024-12-30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虽然在商业模式上有别于传统外贸,但在违法或者犯法的断定标准上仍然以《刑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分实行条例》等规定的走私构成要件为根据。

跨境电商走私罪构成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1)客体

走私侵占的客体是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而言,就是对外贸易管制中对普通货物、物品的监管和征收税款的制度。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贸易业态,具有普惠性、限值性的特征,以税收优惠来提高国内消费构造升级、进一步人民群众获得感满足感,以单笔年度限值来统筹各种贸易业态健康均衡发展、保护民族产业、保护外贸安全。因此,跨境电商走私所损害的客体是复合性的,归纳起来就是:海关监管、税款征收、民族产业、外贸秩序。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海关法规,回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应该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跨境电商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于在个人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商商品实行有别于一般贸易、行邮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之对应就是必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即“三单”比对。为实现“三单”比对、通关放行,当事人利用虚伪的“三单”信息进行申报,或“三单”全盘造假,或订单支付两单造假,都是为了回避以“三单”比对为核心的海关跨境电商监管,直接表现为伪报贸易方法、低报价钱等伪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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