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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企业的改错机遇

发布日期:2024-12-30

特殊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企业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法律法规也提供了改错机遇,具体

跨境电商走私企业的改错机遇

1.自查自纠

涉税违规行为产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分;其他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2.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恶,对指控的犯法事实没有异议,赞成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订具结书的案件,流程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置,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置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于侦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至审判的全部诉讼流程,涉及侦察阶段的认罪认罚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以及审判阶段的自愿、合法性审查和庭审简化。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侦察人员在询问犯法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告诉犯法嫌疑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侦察终结的案件,犯法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看法书中写明有关情形。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中,多地实施量刑鼓励幅度递减原则,即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越晚,从宽的幅度越小。在侦察阶段自愿认罪,犯法嫌疑人可期待的利益更大,对收集证据、查清犯法事实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犯法嫌疑人自愿认罪,赞成量刑建议和流程实用的,应该在辩解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形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该采用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即犯法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而法院一般应采用检察机关的看法。

这就保证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延续性,给犯法嫌疑人吃了定心丸,尽早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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