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分实行条例》的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30
《海关行政处分实行条例》是海关进行行政处分的主要根据,行政处分的行为包含两种,一种是走私行为,另一种是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跨境电商领域涉嫌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置。具体由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审理、执行。
1.对走私行为的处分
《海关行政处分实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走私行为的处分,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指的是由走私货物、物品直接发生的收益,包含变卖所得的货款、通过走私获得的利润等。
(2)可以并处分款。指在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罚款处分。
(3)没收或烧毁“作案”工具。对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该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该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4)取消开展海关业务的资历。对构成走私犯法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现等业务的企业,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况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2.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及其处分
《海关行政处分实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背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海关行政处分实行条例》,跨境电商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违背管理规定,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禁止进口货物、物品;二是违背管理规定,跨境电商渠道进口限制类进口货物、物品且不能提供许可证件;三是“三单”数据虚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四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形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忽视致使产生关键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形;五是未经海关赞成擅自处理跨境电商商品;六是监管区域外擅自寄存跨境电商商品;七是经营跨境电商商品仓储流程中,产生商品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等情形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在违规处分实践中,依据企业具体行为情形和造成的伤害水平,海关可以差异对上述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注册登记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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