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分析
发布日期:2024-12-30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自2021年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分法》实行24年来进行的全面修改。作为行政执法的基础性法律,此次《行政处分法》的修改,必然对海关行政执法发生重大影响,值得给予高度关注。
本次《行政处分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延长要点领域行政处分追责期限;新增“首违免罚”“无过错不处分”制度;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明白行政处分办案期限;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等,对海关行政执法均发生较大的影响。
1.要点领域处分追责期限延长至5年
修改后的《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国民性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伤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该条款对现行二年的行政处分追责时效加以完美,将涉及国民性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伤害后果的,行政处分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2.“首违免罚”“无错不处分”等不予行政处分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初次违法且伤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分外,新增了“首违免罚”“无过错不处分”等制度,目标是突出《行政处分法》教导功能,通过有条件免除行政处分的设置,达到促使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法治目标。
3.行政处分最长办案期限的规定
效率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修改后的《行政处分法》第六十条明白规定:“行政机关应该自行政处分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次修订对行政机关的办案时限提出明白要求,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高效办案的效率要求,目标在于快速救援被损害人的合法权力,迅速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
4.“主动供述”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并且在行政处分领域中,鉴刑事执法中“坦率从宽”制度和实践经验,建立“主动自查自纠”可免于行政处分制度,有利于鼓励违法者自我纠错,快速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影响
修改后的《行政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赞成并签署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在法律上直接地明白在一定条件下行政处分决定书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送达当事人,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也利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并知悉行政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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