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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者不是纳税责任人缘何成为走私主体

发布日期:2024-12-30

以盈利为目标的代购中,代购者购置商品,在海关通关环节应该以货物流程进行申报,遵照法律法规对货物通关的流程和缴纳货物应缴税款的规定。但是,代购商品入境时,不如实申报商品性质,本身就是伪报。

代购者不是纳税责任人缘何成为走私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通过快件寄递渠道进入国内的商品,其收件人是纳税责任人,所以在海外代购中,代购者不是纳税责任人,其快件寄递代购商品本身并没有偷逃税,但在海关通关环节快件申报信息都来自发件人(代购者),因此发件人(代购者)在发件时就伪报了相关信息,其行为直接影响了快件申报的真实、完全性,导致偷逃税款的产生。加之在代购人和收件人就代购商品达成代购意向流程中,包邮包税包通关往往作为合同列明必要条款存在,综上所述,代购者即实际申报人、税款缴纳者,在海关通关环节作为揽货者、包税人的角色凸显存在。

收件人是否构成共犯

在代购走私犯法中,也存在共同犯法问题。一是收件人和代购者合谋,以代购之名行走私之实;二是准走私情形,即收件人与代购者没有共谋,但是收件人直接向代购者购置其走私的商品,数额较大时,仍然构成走私的共犯。种情形较简单,下面具体研究第二种情形。

准走私是指行为人违背海关法律法规,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者收购走私进口的物品,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原则上来说,收件人以自用为目标向代购者购置一定数量的商品并不构成违法或者犯法,但直接向走私人购置走私物品,而且数额较大的,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共犯。此外,收件人购置代购商品的目标不是自用,而是为了再次贩卖该代购商品,并且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的,也可能构成走私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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