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走私罪的认定根据和行为模式
发布日期:2024-12-30
1.认定根据
跨境电商走私的认定并未因其属于新兴业态而有所不同,其实质依然是“回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回避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空白立法模式,关于回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需要根据《海关法》以及相关的海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必然涉及对跨境电商行政法规的援引,在具体案件办理流程中,还需参考跨境电商规章制度来进行断定认定。
2.行为模式
走私犯法的行为模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包含:通关走私、绕关走私、闯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等。其中通关走私,依据《海关行政处分实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假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法回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该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均需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其走私涉及伪报贸易方法、低报价钱、伪报品名、少报多进、多报少出等,即当事人在跨境电商进口通关环节,采用隐瞒真实情形、采取欺骗手段、实行虚伪数据传输等方法,伪报贸易方法、品名、价钱、数量等申报要素,以回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因此,跨境电商走私行为属于伪报性通关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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