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如何审定进境个人物品的完税价钱?
发布日期:2024-12-30
海关如何审定进境个人物品的完税价钱?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钱表〉的公告》规定,进境物品的完税价钱由海关依法遵守以下原则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钱表》(以下简称《完税价钱表》)已列明完税价钱的物品,依照《完税价钱表》明确;
(2)《完税价钱表》未列明完税价钱的物品,依照相同物品相同来自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钱明确其完税价钱;
(3)实际购置价钱是《完税价钱表》列明完税价钱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钱表》列明完税价钱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依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明确应税物品完税价钱。
上述《完税价钱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钱表〉的公告》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钱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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