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权利之封存详解
发布日期:2024-12-30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觉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改动、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发觉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嫌疑的,可以存被稽查人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稽查组依法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单证等有关材料或者封存其进出口货物时,必需经海关关长同意,并且应该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盘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对标的物实行封存。海关暂时封存被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而且在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时不得妨害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的应用:稽查组对标的物实行封存应加施海关专用封志并制发《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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