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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4-12-30

海关实行稽查3日前,稽查组应该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代表。在送达《稽查通知书》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告诉被稽查人代表应提前预备好相关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以及相关数据材料。《稽查通知书》的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回海关留存。

海关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的情形

对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实行稽查时,稽查组也应该向有关企业、单位送达《稽查通知书》,实用海关稽查的一般流程。但稽查组仅是到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材料,一般不用制作《稽查通知书》,可以直接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行使检查、查阅、复制等权利。

被稽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同意后,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

(1)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

(2)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材料、报关单证等有关材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

(3)情形特别海关以为有必要的。

海关径行稽查时仍应该制发《稽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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