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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中关于贸易方便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30

为了适应跨境电商经营中小微企业众多、交易额疏散、广泛应用平台服务等特征,实现跨境电商的贸易方便化,《电商法》中有三条涉及方便化的规定,与现行进出口监管法律、行政法规一起实用于跨境电商。

电商法中关于贸易方便化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增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征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方便化程度,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支撑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规定:“进出口管理部门应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过程,推进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进一步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规定:“推进建立与不同、地域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沟通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订,增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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