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企业关于归类责任的错误观点
发布日期:2024-12-30
签署货物进口合同和报关委托协议时,可增长申报不实责任分担条款,以此来转移归类风险。如因为外方发货原因导致单货不符,或者因报关代理人失误导致的申报不实,在合同中可特殊注明由谁来承担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这些商定并不会对海关的行政处分发生任何影响,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仍然是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民事上的商定不会对海关的行政处置发生束缚力。但在海关处分后,企业可持“处分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通过民事手段向责任方索赔,以弥补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
对于明确商品编码的责任,海关法规已经明白规定,纳税责任人具有自行明确进出口商品货物的商品编码并正确申报的责任,而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所负的职责是对纳税责任人申报有关商品归类的信息进行审核,即申报和明确商品编码的责任在进出口企业,而不是海关。关于归类的责任,企业往往存在以下错误观点。
错误观点之一:企业只需依照海关的要求真实完全填报报关单以及提交材料,明确商品编码是海关的工作。
错误观点之二:现场申报的商品归类能够通过海关审核,即表示海关接收,应当就不再会有什么后续的风险。其实,海关在通关环节审核之后还有后续审核,如果后续审核中发觉归类错误仍然会追补税款。
对企业而言,商品归类方面的计划主要目标是减少归类流程中的不明确性,从而控制进口商品的成本,减少通关环节因归类争议造成通关滞延或者通关之后的追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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