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发布日期:2024-12-30
(1)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依据《商检法》及实行条例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规定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为:①依照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②没有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技术规范包含海关依据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的实际需要,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业标准。
在执行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时,应掌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高于合同商定标准时,按强制性标准检验;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商定标准时,按合同商定标准检验,即“就高不就低”。
(2)法定检验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法定检验时,依据实际情形不同,明确不同的检验方法。
①自检。指商检人员亲自实行检验,直接抽取样品检测,应用海关的检测设备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应用报检单位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②“共同检验”或“组织检验”。指由商检人员与报验单位的检验技术人员共同实行的检验,或由商检人员组织指点报检单位的检验人员检验。
③认可检验。指由海关培训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检验人员,对及格者给认可证件,由报检单位认可检验员自行检验其进出口商品,海关对报检单位和认可检验员实行监视管理,认可其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凭其检验报告,核发检验证书。
④免检。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增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依据《商检法》及其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均做出了免验规定、具备质量长期稳定等免检条件的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发货人,可以申请对其进出口的法定检验商品予以免检,经海关组织专家审查考察及格,发给免检证书,可以同意免予检验。这项职能目前由海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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