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审单付款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30
开证银行收到境外银行寄来的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开证行会将全套单据送交进口商。
通常开证行将收到的全套单据扫描后发给进口商审核。进口商审核单据一般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与之对比,审核单单是否一致。
1.审单的期限
审单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审单期限内,如果单据经审核无误,进口商就要向开证行付款或承兑,然后开证行再依据境外议付索偿通知书的要求和L/C的规定,对外办理付款或承兑。
不论审单的结论如何,开证行及进口商的审单时间要掌握在开证行接到单据的次日算起的7个工作日之内。
2.审核的重点
3.审核的办法
审单应依据L/C、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及时地审核,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审单的具体操作办法常常因人而异。
4.付款
如果开证行审单后以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L/C规定的到期日期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如开证行审单后发觉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电信方法通知寄单行,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存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置或退还交单人。
对于单证不符的处置,按UCP600规定,银行有权拒付。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需要将“不符点”征求开证申请人的看法,以明确拒绝或仍可接收。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对此应持郑重态度。因为银行一经付款,即无追索权。
5.对单证“不符点”的处置
银行与进口商共同审单的目标是减少和避免出错。如果开证行发觉了“不符点”或议付行在议付索偿通知书中列明了“不符点”,开证行都要通知开证申请人;如果是进口商发觉了银行未审出的“不符点”,则应以书面形式通开证行要求其复验全套单据;如果进口商以为“不符点”的性质对比严重,并预备拒付,则应向开证行书面说明拒付的具体理由,由开证行审核确认。
但是,不适当的反响会影响双方的业务关系和自身的信用,不利于贸易的开展。进口商应依据UCP600的规定,思考“不符点”的性质并进行适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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