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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企业争议的处置:诉讼

发布日期:2024-12-30

1.诉讼的性质

进口企业争议的处置:诉讼

诉讼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无法以当事人协商解决、由第三方协调及商务仲裁或其他办法解决时,所采用的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审判决的处置方法。

通过诉讼解决贸易纠纷,自起诉开始至判决,要经过漫长的繁杂的司法流程,往往耗费当事人相当大的精神和时间,因此是解决贸易纠纷的下策。从事国际贸易的双方分属于不同的,因此国际诉讼不仅需要消费时间与诉讼费用,光是对外国人提起诉讼本身就很不容易,外国人也可能置之不理。即耗尽心力之后胜诉,如果外国人逃之天天,胜诉者所获得的只是一张胜诉判决,并无其他意义。因此,除非无法协商、调解或仲裁,才思考提起国际诉讼。此外,进行诉讼将耗费的金钱与时间成本也应事先加以思考,以免得不偿失。

2.诉讼的原则和标准

各国法律为了明确司法管辖权都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标准。大多数都依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明确法院的管辖权。凡依据人或者事物所在地或诉讼原因产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意属地管辖。凡依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意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产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以为其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大多数的法律或审判实践,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以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原告在诉讼时,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这只是一个广泛的原则,在实践中还有例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有时涌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法院对某一案件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以协议管辖来解决此类冲突。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一案件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争议产生之后,用协议的方法来明确一个的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各国一般都承认协议管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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