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跨境电商的事后监管
发布日期:2024-12-30
1.退货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申报清单》内全体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日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特别区域或物流中心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2.退运、烧毁管理
已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申报进人区域(中心)内的,因归类错误、超出限额等原因或企业经营实际,无法办理零售进口通关手续的,应该依照货物办理结转、进口或退运手续。已申报进入区域(中心)内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企业可申请办理退运或烧毁手续。
3.商品风险监测
为防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及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办法,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行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觉的高风险商品发表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办法。
4.包装物料管理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储存、打包、运输流程中发生的从境外进口的包装物料,企业需运往特别区域或物流中心外的,海关按出特别区域或物流中心时的实际状况征税。
5.后续监管
海关可依据监管需要,结合风险水平,对参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采取全盘、抽盘等方法进行盘库,依据核查情形作相应处置。必要时,可引人第三方中介机构为海关开展核查出具专业结论或者看法。海关对违背参与制造或传输虚伪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方便、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涌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置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背海关监管规定情形的企业依法进行处分。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置;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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