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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关于节税、偷税、避税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30

各国对偷税与避税的法律界定不同。下面是一些的法律界定。

国际上关于节税、偷税、避税的规定

1.日本

日本对偷税与避税有不同的概念表述。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背税法条款,以减少纳税责任的行为,比如不申报所得或有意隐瞒纳税责任的行为等。避税包含的规模更广,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纳税责任减到最小的水平,但并非偷税。避税同时包括社会大众所能接收的“节税”行为。

2.巴西

关于“避税”这一概念,巴西税收理论和法庭均以为,只要不违背法律,纳税人有权采用使其缴税较少的经营方法。纳税人为了减少或不承担纳税责任,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或办法,但只能在纳税责任的法律事实产生之前,否则就不以为是合法的。

3.丹麦

丹麦法律把纳税人利用“节税”的办法达到税收累赘极小化的行为看成是合法的;但如果纳税人故意地、直接地违背税收条款,或者不主动申报收入或隐产生税收责任的事实,那就是非法的,应当受到处分。

4.芬兰

芬兰对避税与偷税之间的界线很留意区分纳税责任的实现时间。凡是纳税责任未成立之前,纳税人一开始就依照一定方法组织其行动,使既定的税收法规实用不了,属于避税行为。凡是纳税责任已经成立,纳税人通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伪材料,以减少纳税责任的,属于偷税行为。

5.荷兰

荷兰议会和法院承认纳税人有采用“可接收的办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节税”的自由。其特点是用合法的策略减少纳税责任。

6.瑞典

瑞典对偷税、避税、税务计划有不同的表述。偷税指纳税人故意或因明显过失而没能提供经营的全体详细的情形;避税指纳税人采取完整合乎民法的手段,但又充分利用各种税收法规,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如果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收的,就叫税务计划,而不是避税。

综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偷税”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但对避税的界定却大相径庭,有的提出要反对避税,有的不作反对,还有的把避税细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其中属于正当避税的称为“税务计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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