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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理中企业级别的认定:信誉修复

发布日期:2024-12-30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改正失信行为,清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誉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海关管理中企业级别的认定:信誉修复

(1)因存在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分的,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分的等情况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2)因存在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分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旦被海关行政处分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分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分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盘算的,1年内因违背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分,非报关企业处分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分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等情况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3)因存在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等情况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经审核符合信誉修复条件的,海关应该自收到企业信誉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誉修复决定。

失信企业持续2年未产生失信认定情况的,海关应该对失信企业作出信誉修复决定。

特殊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白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誉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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