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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放行货物及进口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2024-12-30

海关放行货物

海关放行货物及进口证明文件

缴纳完税费后,或者通过关税保证保险单,海关放行货物。

企业收发货人在货物放行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单一窗口”标准版下载电子进口货物报关单自行打印。

海关签发进口相关证明文件

部分进口货物(如食品等)经法定检验及格,由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货物才准予销售、应用。否则,即使提前完成报关、海关放行,也不允许上市销售和应用。

检验检疫不及格者,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签发检验证书,供收货人、用货部门办理对外索赔。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及格的货物,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置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的监视下进行处置。无法进行处置或处置后仍不及格的,作退运或烧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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