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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例解析:成功突破监管壁垒

发布日期:2024-12-30

基本情况:

在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郑州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以每罐收取人民币12元至15元不等的包税费为条件,向被告人林某某等货主揽收进口奶粉,并通过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存放在境内保税仓库。随后,该公司组织人员登录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刷单、支付资金,伪造跨境直购进口奶粉订单、支付单,并购买B快递公司的空白快递单号,伪造国内物流运单。将上述伪造的订单、支付单、物流运单等“三单”信息向海关推送,并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化整为零,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奶粉申报出仓,并雇请深圳C物流公司以B快递公司的名义将奶粉从境内保税仓库运至深圳、广州等地,再交由林某某等货主。

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例解析:成功突破监管壁垒

监管规定: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大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认定处罚:

被告单位A公司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刘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某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刘某、林某某、江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不足的,责令予以退赔,其中被告单位A公司在人民币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某在人民币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人民币1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人民币6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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