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方法及期限解析
发布日期:2024-12-30
企业进口货物时,缴纳进口环节税费后,从进口地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税缴款书。
1. 增值税抵扣凭证: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增值税的重要凭证,其作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
2. 抵扣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具体来说,如果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需要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如果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则需要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 抵扣期限: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同时,对于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扣税凭证,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抵扣事宜请以税务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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