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中企业级别的认定:信誉修复策略
发布日期:2024-12-30
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如果能够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 因存在构成走私行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2. 因存在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或者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如果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那么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3. 因存在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罚款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等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认定情形,海关应当对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然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将不予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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