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跨境使用假想之数据共享新篇章
发布日期:2024-12-30
推动大数据互通共享,完整画像监管主体,建立主体风险趋势预测机制,推动大数据开放合作,共同用好数据。海关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能,采集通关数据,做出监管结果,决定商品进出口通关,产生权威性较强的执法数据,应主动推动数据对社会开放,发挥数据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应做好数据脱敏,安全可靠保护隐私数据;应分级开放数据,使数据影响范围安全可控。应加强与大数据行业和企业合作,提高通关监管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及时发现通关监管风险。
海关在监管工作中积累体量庞大的通关监管数据,应使用主体标识,与其他部门开展数据互通共享,获取其他监管领域的主体行为数据,支持政府部门从各自监管角度,综合最全面的主体行为数据,评估主体监管诚信度。
在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发展,建立各具特色的大数据资源库,准确完整提供主体全部行为数据,实现对主体精准画像。同时,应加强与大数据行业和企业合作,共同推动大数据开放合作,共同用好数据。
此外,海关还应认识到通关监管数据属于权威性、真实性较高的数据资源,应主动推动数据对社会开放,并做好数据脱敏和分级开放工作。同时,应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大数据互通共享,全国统一确定企业标识,使用个人身份证件编码作为个人标识,记录每次行为关联的主体标识,实现对主体精准画像。这有助于提高监管实际效能和降低主体行为的实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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