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不实导致通关受阻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4-12-30
基本情况:
在2021年8月,宁波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进口了一批货物,以1210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然而申报的护发喷雾等货物并未实际进口,同时还存在未向海关申报的医用口罩、耳塞、面霜、卸妆油等货物的进口情况。
监管规定: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如果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不予放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需要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则需要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并装货后的24小时前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相应处罚标准。
认定处罚:
根据调查结果,海关认为当事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行为。因此,海关对宁波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对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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