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交易中保险单的审核重点有那些
发布日期:2024-12-30
(1)应明白保险单的全套正本份数,并且除非信誉证另有规定,必需提全套正本保险单。
(2)保险单据必需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及签订,除非信誉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收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3)保险单日期必需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4)除非信誉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显示的金额、币别必需与信誉证要求一致。
(5)投保的险种必需符合信誉证的要求,若信誉证应用了含义不明白的条款,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银行当依照所提醒的保险单予以接收。
(6)除非信誉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收证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束缚的保险单据。
(7)当信誉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应接收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含某种险别。
(8)保险单的船名、航程、装运港、目标港、唛头等应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致。
(9)应表明赔付地、在目标地的支付赔款代理人、支付的货币种类,信誉证如无此项规定,赔付地点可以选择进出口的任何一方。
(10)信誉证要求保险单时,不得以保险凭证取代,反之则可以。
(11)份数完整符合信誉证规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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