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公司办理进口单位对外付汇名录登记介绍
发布日期:2024-12-30
依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单位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后能力通过有关银行对外支付外汇货款,不在该名录中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有关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因此,进口商在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之前需要先到外汇局当地分局办理申请进入该名录的登记手续。
(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的手续
1.进口商办理对外付汇名录登记,需要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理该手续时企业更好携带单位公章前往)。
外汇局有关分局接到申请资料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准入名单。
2.办理的相关根据
(1)《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外汇局管理
1.辅导期企业管理
起始目期:名录登记当日。
截止日期:新列入名录企业产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业务之日起第90天(与进出口业务产生日期无关)。
企业应该在辅导期停止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产生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形。
报告时需携带情形说明、每笔收付汇对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银行收付汇凭证等资料,同时还需要填写进出口付汇信息报告表;情形说明、报告表需要加盖公章,相关资料需提供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系统登录
应用管理员用户登录后,设置操作员用户,将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的权限分配给操作员,具体操作见服务平台里的“常用下载”浏览设置手册和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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