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微公司成功维权“起诉书”揭露美国1260H清单是一场多么荒诞的政治闹剧!
发布日期:2025-01-10
当地时间2025年1月6日,美国国防部更新2025年度“中国军事企业清单”(CMC清单或1260H清单),包括腾讯、宁德时代等中国企业新增被列入该清单,引起了业界哗然。昨日,我外交部严正回应:中方一贯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安全概念,划设各类名目的歧视性清单,无理打压中国企业,遏制中国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利不可剥夺,不容无视。我们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立即解除对中国企业的非法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正当发展权利。
中国企业针对涉美制裁清单的维权之路尽管布满荆棘,但我们的企业依然迎难而上,坚持不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中微公司诉美国国防部的成功案例即在确保移除清单的同时,对美单边制裁的荒诞行为进行了指控和列举,彰显了我高科技企业的正能量,切实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下合规观澜将中微公司成功维权案例及“起诉书”向大家再次分享,供各位同仁借鉴和学习。
2024年12月17日,美国国防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则通知,根据 《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 》(NDAA) 第 1260H 节,已于12月13日将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MEC)从其管理的“中国军事企业”清单(CMC清单或者1260H清单)中移除。
2024年1月31日中微公司被列入该清单,随后中微公司于8月14日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国防部发起清单移除诉讼。
通过本起诉书,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微公司被列入1260H清单的原因及影响,包括名誉受损、业务受限、出口管制、扰乱投资计划、人才损失以及不能在某些州购买土地扩大生产等。还有值得关注的影响是将于不久后生效的《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805 节,即广泛禁止向该部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体与 CMC 名单上的实体开展业务。
《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805 节包含了针对被列入 CMC 名单的实体的两项相关禁令,这些禁令将在未来两到三年内生效。首先,根据第805(a)(1)(A)条,国防部长不得与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或受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控制的实体签订、续签或延长采购商品、服务或技术的合同。该禁止令于2026年6月30日生效。其次,根据第805(a)(1)(B)条,国防部长不得与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或受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控制的实体签订、续签或延长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这些商品或服务包括由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生产或开发的商品或服务。该禁止令于2027年6月30日生效,不仅适用于AMEC,还适用于AMEC北美公司以及任何依赖原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中微公司依据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美国宪法事后法(Ex Post Facto Law)条款对美国国防部提起诉讼。
中微公司起诉书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
民事诉讼案号:1:24-cv-2357

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MEC”)和 AMEC 北美公司(“AMEC NA”)对被告美国国防部(“国防部”或“DoD”)、国防部长 Lloyd J. Austin III(以其国防部长的官方身份)以及国防部工业基础政策助理Laura D. Taylor-Kale(以其国防部工业基础政策助理的官方身份)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指控:
引言
1. AMEC是一家全球微加工设备公司,服务于半导体行业及其周边高科技行业客户。AMEC是其行业的,在全球半导体和半导体制造设备行业取得了重要的技术和生产效率突破,并赢得了全球芯片制造商和其他技术创新者的信任。
2. 该行动对依据《2021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1260H(a) 条(“第 1260H 条”和“2021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将 AMEC 非法认定为“中国军事企业”(“CMC”)提出质疑。2024 年 1 月 31 日将 AMEC 认定为 CMC已经并将继续给该公司造成严重的、无法弥补的经济、合同、声誉及其他损害。该认定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也没有说明该决定的依据,更没有事先警告和听取意见的机会。此外,尽管该部门掌握了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其决定的所谓依据是错误的,但它仍坚持这一决定。
3. 在获批后不久,AMEC 联系了国防部,询问获批依据,寻求就此次获批举行会议,并解释错误的指定如何损害其业务。AMEC 还向该部门提供了信息,表明 AMEC 不符合任何有关 CMC 的法定定义。AMEC 进一步通过《信息自由法》的请求获取了与该指定相关的任何信息。数月以来,该部门一直在拖延。
4. 2024 年 6 月,在诉讼威胁之后,该部门最终向 AMEC 提交了一份简短的报告,为该指定提供了单一依据——2019 年,AMEC 宣布其半导体制造项目获得了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制造业单项产品奖”(“该奖项”)。据报告称,该奖项意味着 AMEC 与 MIIT “有关联”,因此是中国军事企业。见第 1260H(d)(1)(b)(i)(II)条。
5. 这就是报告中关于国防部为何认定 AMEC 为 CMC 的全部内容。尽管报告声称包含了国防部的全面分析,但它缺乏做出合理判定 AMEC 地位所必需的最基本信息。例如,报告没有解释该奖项是什么。它没有解释该奖项如何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关联”。它没有解释为什么在 2019 年一次性获得奖项会在多年后的 2024 年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持续的关联。它也没有解释该奖项如何证明 AMEC 对中国国防工业基地的贡献。事实上,国防部似乎只是简单地在 AMEC 的公开披露中寻找“工业和信息化部”。
6. 如下文进一步讨论,如果该部门对这一奖项进行了任何调查,包括查阅公开的资料,它就会了解到该奖项仅仅是对在“单一”产品领域表现出色的中国公司的认可。该奖项的目的是鼓励其他中国制造企业在单一产品细分市场中脱颖而出,并效仿获奖企业的商业实践。该奖项颁发给一系列制造领域的公司,与公司是否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做出贡献无关。该奖项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也不会自行或通过自身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任何形式的联合生产项目或其他关系(AMEC 也不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任何联合生产项目)。
7. 在收到报告后,AMEC迅速向该部门作出回应,并解释了上述所有情况。该部门没有承诺将AMEC从CMC名单中移除,而是等待了一个月,然后向AMEC提出了一些与该部门指定依据无关的问题。AMEC再次迅速回答了这些问题,并提出让CEO出面解决该部门的任何担忧。但是,该部门拒绝了这一提议,声称已经掌握了完成分析所需的信息,但不会承诺将AMEC从CMC名单中移除。
8. 当然,早在指定之前,该部门就已经掌握了完成其分析所需的一切。关于该奖项是什么(以及不是什么)的所有必要信息都可以通过基本的互联网搜索确定,这些信息证实该奖项绝不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关联”。被告从一开始就没有合理的理由进行指定,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故意忽视事实,而 AMEC 的业务却遭受着日益严重和持续的损害。
9. 如下文所讨论的,被告的行为是非法的,法院应当基于五个原因给予救济。首先,被告表面上不合理地指定 AMEC 以及未撤销该指定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5 U.S.C. § 706)在许多方面。其次,被告通过将 AMEC 指定为 CMC 的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尽管根据第 1260H 条的规定以及联邦政府自身对 CMC 的定义标准,AMEC 完全不符合此类指定的标准。第三,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通知或机会质疑指定依据,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就剥夺了原告的财产和自由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四,第 1260H 条——无论是从表面上还是适用于原告——都是模糊的,未能为实体提供公平的通知,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第五,被告对第 1260H 条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的处罚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事后条款。
管辖权和诉讼地
10. 根据 28 U.S.C. § 1331,法院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因为该诉讼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5 U.S.C. § 551 等)引起的。
11. 法院有权根据《宣告性判决法》(28 U.S.C. § 2201 et seq.)授予宣告性和禁令性救济;《美国法典》第 5 卷第 702 条;以及法院固有的衡平法权力。
12. 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391(e)(1) 条,审判地在本区是适当的,因为以官方身份行事的美国机构和美国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是被告,并且因为导致该诉讼的大部分事件或不作为发生在本区。
各方
13. 原告 AMEC 是一家上市的跨国公司,由几名美国公民于 2004 年创立。它目前的总部位于中国上海。
14. 原告 AMEC NA 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由 AMEC International 全资拥有,AMEC International 是一家新加坡实体,而 AMEC International 又由 Advanced Micro-Fabrication Equipment Inc. China 全资拥有。因此,AMEC NA 是 AMEC 在美国的运营子公司,由其在美国的员工担任管理和工程职务,负责 AMEC 半导体制造设备的销售、安装和工程支持。
15. 被告美国国防部是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部门,也是《美国法典》第 5 卷第 551(1) 条所指的机构。2024 年 1 月 31 日,国防部发布了一份名单,根据第 1260H 条将 AMEC 指定为 CMC。
16. 被告 Lloyd J. Austin III 是国防部长和国防部的官员。国务卿奥斯汀因其在任命期间发生的行为而以官方身份被起诉。
17. 被告 Laura D. Taylor-Kale 是负责工业基础政策的助理国防部长。在这个职位上,她就与工业基础弹性和创新有关的所有事项向国防部负责采购和维持的副部长和其他国防领导人提供建议;小企业计划;以及工业基础发展、产业政策和国际参与。Taylor-Kale女士负责处理该部门将实体列入第1260H清单以及将实体从CMC清单中移除的过程。她在担任该职务期间的行为受到起诉。
法律框架和背景
A. 第 1260H 节要求国防部长确定并公布 CMC 名单
18. 2021 财年《国防授权法》第 1260H 条指示国防部长识别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和属地开展业务的中国军事企业。参见 2021 财年 NDAA § 1260H(a)。
19. 第 1260H 条将“中国军事企业”定义为“(i)(I) 由PLA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实益拥有,或以官方或非官方身份作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其行事”或“(i)(II) 被确定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的军民融合贡献者”的任何实体;和 “(ii)从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参见 2021 财年 NDAA § 1260H(d)(1)。
20. “军民融合贡献者”一词被定义为包括:(i) 通过中国军工规划机构发起的科学和技术努力,故意接受中国政府援助的实体;(ii)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附属实体,包括研究伙伴关系和项目;(iii) 接受国防科技工业总局的援助、业务指导或政策指导的实体;(iv)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定义为“国防企业”的任何实体或子公司;(v)位于或与军民融合企业园区有关联的实体,或通过该园区获得中国政府援助的实体;(vi)获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军品生产许可证的实体,例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vii)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省级或非政府军用设备采购平台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实体。并且(viii) 国防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实体。参见第1260H(d)(2)条(着重号所示)。
21. 第 1260H 条并未提供进一步的标准,说明就本法规而言,“军民融合贡献者”必须如何“为中国的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
22. “PLA”一词进一步定义为“陆军、海军和空军、人民武装警察、战略支援部队、火箭部队以及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相关安全要素”。2021 财年 NDAA § 1260H(d)(3)。
23. 第 1260H 节规定了国防部长和国防部将实体指定为 CMC 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被告必须“不迟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此后每年”向参议院和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提交根据第 1260H(b)(1) 条确定的每个实体的名单,“以机密和非机密形式”,并且提交的文件应包括(如适用)对从该名单中删除的任何实体相对于先前名单的解释。其次,在提交上述每个清单的同时,被告必须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该清单的非机密部分。第三,被告“可能”在作出决定时咨询任何适当的联邦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并且“应当”将根据第(b)(1)款提交的每一份清单副本发送给每个适当的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参见第1260H(b)-(c)条。
24. 一旦做出这一指定,国防部长只有在向国会国防委员会提供 15 天的书面通知后,才能撤销其对某个实体为 CMC 的决定。此外,国防部不能使用根据 2024 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Pub. Law 118-47)拨款的任何资金来促进从 CMC 名单中删除公司。
B. CMC 清单的目的
25. 多位立法者都表示,CMC 名单进一步实现了双重目标:(1) 监控据称与中国军方合作的公司,以及 (2) 防止美国工业和供应链为这些公司提供资金并依赖这些公司。
26. 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委员凯文·克莱默 (Kevin Cramer) 公开表示,其目的是让美国和国际公司知道哪些公司是 CMC,以便它们“战略性地脱钩”——即停止与它们做生意。
27. 安全、国际发展和货币政策小组委员会成员安迪·巴尔众议员在与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举行的一场听证会上表示中国军事企业名单的目的是“防止美国投资者为与CCP有关联的实体提供资金,这些实体要么仍被纳入新兴增长指数基金,无论是在美国交易所还是在外国证券交易所,甚至是通过私募股权或信贷投资。
28.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1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颁布前三个月),众议院共和党人发布了《中国特别工作组报告》。该报告呼吁“切断对中国军事工业基础公司的物资支持,包括从与中国军方有联系的公司撤资”。
C. 纳入 CMC 清单的后果
29. 第 1260H 条在州和联邦层面都给被列入 CMC 名单的实体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30. 如上所述,CMC名单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旨在“曝光”和“羞辱”名单上的实体,以向这些实体及其所有商业伙伴施加公众压力。
31. 此外,《2024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805 节包含了针对被列入 CMC 名单的实体的两项相关禁令,这些禁令将在未来两到三年内生效。首先,根据第805(a)(1)(A)条,国防部长不得与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或受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控制的实体签订、续签或延长采购商品、服务或技术的合同。参见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805(a)(1)(A)条。该禁止令于2026年6月30日生效。其次,根据第805(a)(1)(B)条,国防部长不得与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或受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控制的实体签订、续签或延长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这些商品或服务包括由被列入CMC名单的实体生产或开发的商品或服务。该禁止令于2027年6月30日生效,不仅适用于AMEC,还适用于AMEC北美公司以及任何依赖原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32. 此外,2024 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案第 536 条规定:“提供给国土安全部的联邦资金不得用于与根据《威廉·M.(麦克)索纳贝里国防授权法案 2021 财年》(the William M. (Mac) Thornberry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1)(公共法 116-283)第 1260H 条所确定的任何实体或该实体的任何附属机构签订采购合同、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不得向其提供赠款、贷款或担保。”
33. 各州已经并将继续在其自身法规中使用 CMC 名单,对像 AMEC 这样的公司施加繁重的限制。例如,犹他州《犹他法典》第 63L - 13 - 201 - 02 条规定,CMC 名单上的实体被禁止在犹他州购买土地。
34. 2024 年 3 月 21 日,在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的一次听证会上,负责工业和安全事务的商务部副部长艾伦·埃斯特韦斯指出,工业和安全局(“BIS”)通常无意向在 CMC 名单上的实体发放出口物品的许可证,这与一位国会议员在提问时提出的观点一致。
D. 被告先前的“涉军企业”(CCMC)清单
35. 国防部之前根据 1999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1999 财年 NDAA”)第 1237 条管理了一份“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名单(“CCMC”清单)。根据第 1237 条,要将公司列入“中国涉军企业”名单,国防部需要证明某人“由PLA”或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拥有或控制”或“隶属于”中国,或由隶属于中国国防工业基地的实体“拥有或控制”。参见 Pub. L. No. 105, 261, § 1237, 112 Stat. 2160 (1998)。
36. 与 CMC 名单一样,国防部对于将某人列入 CCMC 名单(“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list)未作任何解释或提供事实依据,也未披露其遵循了何种行政程序(如果有的话)。
37. 2021 年 1 月 14 日,国防部发布了第四版CCMC 名单之后,几家被指定的公司向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出了法律挑战。这些原告声称,除其他诉讼理由外,这些指定:(1)根据《行政程序法》(美国法典第 706(2) 条)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2)是超出权限的;(3)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38. 在其中两起案件中,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方法院于 2021 年初批准了原告的初步强制令申请和临时限制令申请。参见小米公司诉国防部案,编号:CV 21-280(RC),2021 年法律报告 950144(哥伦比亚特区 2021 年 3 月 12 日);Luokung Tech. Corp.诉国防部案,538 F. Supp. 3d 174(哥伦比亚特区 2021 年)。
39. 拜登政府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决定实际上废除CCMC 名单。为取代CCMC 清单,拜登政府:(1)设立了一个新的中国军工复合企业制裁机制,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称为Non-SDN中国军工复合企业名单(“NS-CMIC 名单”);(2)根据《2021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1260H 条设立了一个新的名单——中国军事企业名单,该名单存在与 CCMC 名单相同(及更多)的程序缺陷。
事实指控
A. 原告的业务
40. AMEC 生产半导体制造设备,专门向商业客户销售,用于生产消费电子产品。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开交易,该交易所是一家专注于科技公司的证券交易所。AMEC 的技术从未按照军用规范进行设计、评估或验证。事实上,在与商务部协商后,AMEC 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其技术不被中国军队下游使用,包括要求所有客户签署最终用户承诺书,确认设备不会进一步转让用于军事用途。
41. AMEC 在遵守美国法律、对美国政府保持透明并与之密切合作方面有着长期而可靠的记录,包括在出口管制和对半导体行业具有更高意义的其他问题方面。
42. AMEC 由 17 位创始人(其中 15 位是美国公民)于 2004 年创立。该公司最初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AMEC 后来在中国上海设立了总部,以更接近世界上大多数半导体制造工厂,并且因为它相信成本会更低,从而能够更好地在全球市场上竞争。
43. AMEC 的管理和运营性质与美国的全球科技公司没有区别。虽然 AMEC 总部位于中国,但它由一个多元化的领导团队管理,他们主要由美国公民以及来自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和中国大陆的个人组成。美国公民构成了 AMEC 领导团队中更大的部分。
44. AMEC 在多个和地区设有子公司,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等美国的亲密盟友。AMEC 还拥有一家美国子公司 Plaintiff AMEC NA,该子公司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负责在北美营销 AMEC 的产品。AMEC 还在日本、东南亚和几个欧洲销售其产品。特别是在欧洲,AMEC 与一家总部位于德国的代理商/分销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45. 中微公司与中国军队没有任何联系,其产品均不为任何形式的军事用途而设计或意图。
46. 中微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领导层均不属于PLA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也不隶属于PLA。AMEC 没有从这些实体获得任何资金,AMEC 也不向这些实体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
47. AMEC,包括通过其美国子公司 AMEC NA,拥有许多美国供应商和业务合作伙伴。在该部门做出决定之前,原告一直在积极寻求与合作伙伴合作并扩大其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就像许多半导体公司在 2022 年 8 月 9 日颁布《芯片和科学法案》后所做的那样。事实上,《芯片与科学法案》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吸引外国半导体投资到美国。这些计划包括将 AMEC 设备出售给建设美国半导体制造设施的公司,以及与美国公司合作共同生产半导体制造设备。这将为美国半导体行业带来显著的好处。如下所述,这些计划已被严重打乱。
B. 被告指定 AMEC 为 CMC
48. 迄今为止,国防部已将三批独立的公司和实体添加到 CMC 名单中。
49. 国防部直到 2021 年 6 月 3 日才在其网站上发布批 CMC 认定——比第 1260H 条规定的晚了近两个月——当时它指定了 47 家公司(包括子公司)作为 CMC。该部门直到近一个月后的 2021 年 6 月 28 日才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这 47 个名称。一年多后,即 2022 年 10 月 5 日,国防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第二批,将另外 13 家公司指定为 CMC。尽管第 1260H(b)(2) 条有具体要求,但国防部直到一年半后的 2024 年 4 月 2 日才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这 13 个名称。这些名称均不包括 AMEC。
50. 2024 年 1 月 29 日,七名美国参议员致信奥斯汀部长,“对国防部未能按照第 1260H 条的要求每年公布在美国直接或间接运营的'中国军事企业'的名称表示关切......”参议员表示,“国防部必须继续公布'中国军事企业'名单,“,并要求”简要说明国防部为何未能在 2023 年编制'中国军事企业'名单“,以及”确定国防部如何制定、更新和发布名单的流程的最新情况“。因此,被告方虽然符合第1260H(b)(1)条的规定,但并未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包含其所识别的每个实体的清单,以及任何从名单中移除的实体的解释说明。这也意味着被告方未能遵循第1260H(c)条规定的程序,即未能将向国会提交的每一份名单副本转发给各适当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
51. 在参议员致函仅两天后,即 2024 年 1 月 31 日,该部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第三批 CMC 认定,其中包括 AMEC 和其他 15 家公司。1 月 31 日的认定包括一份三页的文件,标题为“根据 《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公法 116-283)第 1260H 条,被确定为在美国运营的中国军事公司的实体。该文件共列出了包括 AMEC 在内的 46 家公司(不包括子公司)。
52. 在颁布这些指定时,国防部没有遵守第 1260H 节要求的程序。具体来说,该部门没有“同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这些认定,而是等待了两个多月才公布。
53. 此外,该公告没有提供关于将 46 家公司指定为 CMC 实体的依据,或者部长在发布 CMC 名单时是否按照第 1260H(c) 节的规定咨询了任何适当的联邦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任何其他信息。
54. 被告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发布名单之前,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通知,说明国防部正在考虑将 AMEC 指定为 CMC。原告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的 CMC 名单公开时得知该认定。
55. 尽管有该名称,但 AMEC 并不符合 CMC 的法定“中国军事企业”定义。
C. AMEC 尝试与该部门接触
56. 被告直到 2024 年 6 月 14 日(即被认定四个半月后)才回应 AMEC 多次要求提供行政记录副本和会面机会的请求。在启动此行动之前,AMEC 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和 2024 年 4 月 2 日向国防部采购和维持副部长办公室提出了两项请求,要求提供行政记录。AMEC 这样做是为了了解国防部被认定的依据并寻求复议。在该信函中,AMEC 要求召开会议,解释其指定不合理且违反法律的原因。
57. 在未收到对这两种尝试的回应后,AMEC 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向该部门发送了第三封信。AMEC 发送该信函是解决其先前信函中提出的请求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该信函附有中微公司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的声明,其中指出中微公司不符合列入 CMC 名单的法定标准。此外,AMEC 还附上了一份拟议的投诉,其中确定了如果该部门不参与 AMEC 的请求并将 AMEC 从 CMC 列表中删除,将寻求救济。AMEC 表示,声明和拟议的投诉包括向该部门提供的“最新可用信息”,如果在 2024 年 6 月 14 日之前没有收到回应,AMEC 预计将向联邦法院提交所附投诉的最终版本。
58. 在受到诉讼威胁后,以及禾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与CMC名单有关的诉讼(2024年5月13日提起)后,该部门才承认 AMEC 参与尝试。2024 年 6 月 13 日,就在 AMEC 提议的截止日期前,助理部长 Taylor-Kale 对 AMEC 2024 年 5 月 29 日的信函提供了简短的电子邮件回复。助理部长泰勒-凯尔仅表示,该部门将“考虑”AMEC 的信函,并且她的团队“可能愿意讨论”将 AMEC 列入 CMC 名单的法定依据。助理国务卿泰勒-凯尔的团队还提供了“一份礼貌性的报告副本,详细说明了将 AMEC 列入第 1260H 条清单的理由”(“报告”)。
59. 该报告“分析并记录了 [AMEC] 的所有权或军民融合状态......并且仅涉及适用于 AMEC 的法定条款。”
60. 报告指出,该认定完全基于中微公司于 2019 年获得工信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颁发的“制造业单项产品”奖。在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的情况下,该部门错误地得出结论,根据该裁决,AMEC 有资格成为第 1260H(d)(2)(B) 节下的“军民融合贡献者”,因为它“在生产项目中隶属于工信部”。如下所述,由于多种原因,该结论是不正确的,而且表面上不合理。
61. 报告确认,这是指定的依据。该报告没有根据第 1260H(d)(1)(B) 条断言 AMEC 是 CMC(将“中国军事企业”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实益拥有,或以官方或非官方身份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 PLA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同样,该报告也没有断言该名称依赖于第 1260H(d)(2) 节中“军民融合贡献者”定义的任何其他子类别。该报告也没有解释 AMEC 如何按照第 1260H(d)(1)(B)(i)(II) 节的要求为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
62. 在评估报告后,AMEC 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迅速致函回复。AMEC 解释了该奖项是什么,以及它为什么不能合理地与 MIIT 建立隶属关系。考虑到该部门的错误和非法行为,中微公司表示,如果该部门未被从CMC名单中删除,它将在2024年7月5日对该部门提起诉讼。
63. 2024 年 7 月 1 日,该部门要求将信函延期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以考虑 AMEC 的信函,AMEC 接受了该信函。
64. 2024 年 7 月 18 日,该部门的律师给 AMEC 的律师发了电子邮件,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完成 [其] 分析”。该部门透露该部门最初并不了解该奖项是什么,并询问 AMEC 获得该奖项是否提供“任何税收优惠、组织福利、补贴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好处”。
65. 然后,国防部从其认定的依据更进一步,要求提供以下信息:(i) “与工信部正在进行的任何联合研究或生产”,(ii) 任何与中国政府有关联的 AMEC 投资者;以及 (iii) AMEC 所有董事和主要公司高管的背景。
66. 尽管该部门显然努力试图为这一指定寻找依据,但 AMEC 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迅速回答了部门的问题。AMEC 对每个问题都提供了完整的答复,并提议与部门的首席执行官会面以回答任何进一步的问题。AMEC 的任何答复在任何方面都没有表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关联(也没有表明 AMEC 是 CMC)。AMEC 的律师表示,如果部门未承诺在 2024 年 8 月 9 日前将 AMEC 从 CMC 名单中移除,AMEC 将提起诉讼。
67. 2024 年 7 月 30 日,该部门的律师表示,国防部“认为”其已“掌握了完成分析所需的信息”,并拒绝与 AMEC 的首席执行官会面。国防部既未承诺将 AMEC 从 CMC 名单中移除,也未向 AMEC 提供可能重新审视该决定的时间表。
68. AMEC 尚未收到该部门的任何进一步通知。
69. 在与助理国务卿泰勒-卡莱及其团队接触的同时,AMEC还于2024年3月15日根据《信息自由法》提交了一份请求,要求提供与将其列入CMC名单相关的记录。该请求还要求国防部加快处理速度。2024年3月28日,国防部发送了一份临时回应,为AMEC的请求分配了一个案件编号,并由于原告即将失去重要的正当程序权利而批准了AMEC的加快处理请求。2024年4月15日,AMEC收到了国防部FOIA请求者服务中心的通知,估计完成日期大约是两周后,即2024年5月6日。由于AMEC在2024年5月6日没有收到回应记录,AMEC联系了国防部,要求提供关于其请求状态的最新信息。2024年5月9日,负责AMEC FOIA请求的行动官表示,她将提供一份更新了预计完成日期。尽管该部门承认原告面临着即将失去重大正当程序权利的情况,但该部门未能遵循其自身的快速处理要求。事实上,AMEC 甚至仍未收到其请求的更新预计完成日期,更不用说任何实际回应该请求的材料了。
70. 这些与国防部进行建设性接触以友好解决这一争端的努力,与 AMEC 长期以来遵守美国政策并与美国政府合作的历史是一致的,包括 AMEC 与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保持透明和对话长达十四年的记录。
71. 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提供关于其被列入名单的充分信息,这与国会最近的调查结果一致,即国防部在如何制定、更新和公布 CMC 名单方面缺乏足够的透明度。
72. 此外,该部门尚未实施任何机制,也未颁布任何规定,允许一方在不诉诸诉讼的情况下对指定提出上诉或寻求从名单中移除。
73. 因此,原告没有适当的现有行政救济手段,并且已经用尽了非正式的外联努力。
D. 该部门对这一认定的解释不充分
74. 本部对指定措施的解释不充分,在论及指定方案的理据之前,报告书对为何应将 AMEC 指定为 CMC 的解释是完全不充分的。这层官僚主义的遮羞布进一步证明,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本身就使这一认定不合法。这也暗示,这一认定是因国会的压力而仓促作出的。
75. 该部门的报告仅七页。但实质上,报告仅表示:“2019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对 AMEC 的半导体制造项目颁发制造业单项产品奖,这表明 AMEC 在生产项目奖项方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联。”报告仅引用了 AMEC 公开的 2019 年年报中的这一信息。报告在结论中重申,AMEC 是“通过在生产项目奖项方面与中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联,为中国的国防工业基地做出军民融合贡献的企业。”
76. 该部门的依据表面上不合理。报告缺乏关键的基础信息,无法合理确定 AMEC 是否为 CMC。报告没有解释该奖项是什么、授予谁、获奖者获得哪些(如果有的话)福利,或者该奖项如何可能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关联。报告错误地暗示 AMEC 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了半导体制造项目,但都没有以任何方式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该项目中的所谓角色。报告甚至没有试图解释 2019 年获奖如何创造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1260H(d)(2)(B) 条所要求的当前“关联”。最后,报告没有提及获奖如何有助于军民融合或中国国防工业基础。
77. 该部门调查不足,这一点仅从以下事实就可见一斑:在指定获奖者六个月后,该部门才向 AMEC 询问有关该奖项是否给获奖者带来任何好处的基本问题。这种关于奖项性质的询问表明,该部门在将 AMEC 列入 CMC 名单之前未能进行任何尽职调查。
78. 该部门此前曾因在小米案中几乎相同的行为而被发现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在那里,该部门同样通过列举标准、从小米的年度报告中抽取两个事实,并得出“一概而论”的结论,认定小米符合 CCMC 标准,从而做出了 CCMC 认定。正如在此案中所做的那样,该部门跳过了“机构将事实与结论联系起来的最关键步骤”。小米案,编号 CV21-280(RC),2021 WL 950144,*5(引用迪克森诉国防部长案,68 F.3d 1396,1405(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 1995 年))。
79. 正如在小米案中所做的那样,该部门(1)重复了法规的语言,(2)引用了极少的公开事实,并且(3)未经任何分析或详细说明就过度推断这些事实与法规的语言相符。这显然是“由于被告未能陈述[他们的]理由……[法院]可以自信地宣布该机构的行为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这类案件。Id.(引述 Select Specialty Hosp.-Bloomington, Inc. v. Burwell, 757 F.3d 308, 312 (D.C. Cir. 2014))
E. 该称谓与事实相矛盾
80. 此外,该称谓在事实上是不正确的,部门只需简单地进行一次网络搜索就能发现这一点。
81. 该奖项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自 2016 年开始推动中国制造业“单项”商业模式努力的成果。这个“单项”公司“长期专注于制造业中特定细分的产品市场,拥有国际领先的生产技术或工艺,并且在单一产品领域占据地位。”因此,该奖项旨在突出那些在特定产品领域代表制造业“精英”的公司。公司根据众多因素,包括市场份额、经营时间和产品质量,接受“单一”奖的评估。获奖者每年公布一次。
82. 该奖项授予众多行业的公司,包括尼龙弹力纱、 LED 显示屏、制造设备、以及电动工具开关——这证实它与促进军民融合或中国的国防工业基础毫无关系。
83. 无论是 AMEC 的公开声明,还是其他任何公开来源均未表明 AMEC 除荣誉之外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了任何经济报酬或其他任何好处。此外,无论是 AMEC 的公开声明,还是其他任何公开来源均未表明该奖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任何形式的研究伙伴关系、生产项目奖或研究项目。事实上,AMEC 既未获得此类经济奖励或利益,也未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此类合作或研究项目。
84. 归根结底,该奖项并没有根据该术语的任何合理定义与工信部产生任何形式的“隶属关系”。类似情况下的判例法确认,“关联公司”一词应作狭义解释,仅涵盖那些“由他人有效控制或与他人在共同所有权或控制下有关联”的公司。小米,No. CV 21 280 (RC),2021 WL 950144,第 *6 页(根据类似的法规,“包括部门法规在内的压倒性权力”“支持此定义”)(除其他外,引用 32 C.F.R. § 232.3)(国防法规规定,“关联公司”是“控制他人、受他人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人”)。该报告甚至没有试图证明工信部和 AMEC 在此定义下是“关联”。
85. 但即便参考字典定义——正如该部门在为其对海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性进行辩护时所做的那样——“affiliated”一词意为“通常处于从属或次要地位而与另一者密切相关”。自 2016 年以来,在获得该奖项的数百家公司中,(该公司)远不足以表明存在“密切关联”。
86. 此外,即使 AMEC 确实符合军民融合贡献者的定义(实际上并非如此),国防部还必须认定 AMEC “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有所贡献”。第 1260H(d)(1)(B)(i)(II)条。同样,报告甚至都没有试图证明这一点。事实上,该奖项与“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的贡献”毫无关系。每年,“单一”会在一系列没有军事应用的领域获得该奖项。
87. 最后,该奖项于 2019 年颁发,此后几年又有其他获奖者获名。因此,该奖项无法证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存在当前关联,而这是第 1260H(d) 条所要求的。报告甚至试图回避这一缺陷。此外,报告还非法认可了完全早于第 1260H 条颁布的行为。
F. 该清单违反了国会的立法意图
88. 显然,国会无意将像 AMEC 这样的公司纳入 CMC 监管制度。
89. 第 1260H(d)(2)(A)-(F) 节中规定的行为分为两类。类包括主要目的是作为的军事部门运作的实体。这些实体本质上是中国军队的延伸。例如,参见§ 1260H(d)(2)(D) (“被中国国务院定义为'国防企业'的实体或子公司”),(E) (“位于军民融合企业内或隶属于军民融合企业的企业区域“),(G)(”在、省和非政府军事装备采购平台上做广告的人”)。
90. 第 1260H(d)(2) 条中的第二类实体是那些本质上为商业(而非军事)实体,但其产品可被中国军方利用,且中国政府向该实体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支持以利用这些产品的实体。这包括第 1260H(d)(2)(B) 条。参见第 1260H(d)(2)(A) 条(“通过中国军事工业规划机构发起的努力,有意地接受中国政府的援助”)、(B) 条(“隶属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C) 条(“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获得援助、运营指导或政策指导”)、(E) 条(“通过[军民融合]企业园区从中国政府获得援助”)、(F) 条(“被授予从中国政府获得军事生产许可证”)。
91. AMEC 不能合理地被归入上述任何一类,因此不能“恰当地”被指定为军民融合贡献者。AMEC 是一个商业实体,提供用于半导体制造的产品和服务。它既不是作为中国军队的延伸而运作,以至于该实体与中国军队几乎无法区分,也不是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军队提供产品或与其合作。它也没有以研究伙伴关系或项目的形式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以换取对任何类型的两用技术的访问。该奖项显然不是这种支持的证据。此外,如上所述,AMEC 的产品并非为军事应用而设计或有意用于军事应用,并且 AMEC 维持着强大的合规计划,以确保其产品不会被用于任何下游军事用途。
92. 在国防部长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军民融合贡献者”的定义方式略有相似,包括任何以某种方式将军事和民用部门连接起来,从而成为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在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方面产生有效的协同作用,特别是那些适用于“智能化”战争的技术,并在战时促进有效的工业动员的实体。
93. 但是,同样,AMEC 不符合这一定义。基于上述原因,AMEC 的半导体技术不能说“将中国的国防工业基础与其民用技术和工业基础相融合”,而且 AMEC 的半导体制造设备也未被用于“军事应用或更广泛地推进军事[科学技术]”。同上。再次强调,AMEC 的技术完全是设计和用于非军事用途的,AMEC 的终端用户认证要求其设备和服务不得用于下游的任何军事用途。第 1260H(d)(2) 节没有任何部分授权被告将 AMEC 认定为“军民融合贡献者”。
G. 与这一认定相矛盾的信息一直能够被该部门轻易获取
94. 如上所述,即使粗略地查阅有关该奖项的公开信息,也会发现该奖项与工信部没有关联。但是,正如该报告和该部门在 2024 年 7 月提出的后续问题所证实的那样,该部门只做了“Ctrl+F”一份 2019 年 AMEC 年度报告来支持其对 AMEC 的认定。
95. 此外,如上所述,2024 年 6 月,该部门收到了来自 AMEC 律师的一封详细信函,信中解释了上述内容,即在任何合理的“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词的定义下,AMEC 都不“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中解释了该奖项是什么,它与研究伙伴关系或项目有何无关,以及它与军民融合有何无关。尽管掌握了这些信息,该部门仍拒绝采取行动。
96. 最后,在 2024 年 7 月,AMEC 提供了更多有关该奖项及其业务的信息。有了这些信息,该部门确认其已掌握了“完成分析”所需的信息。然而,尽管根据第 1260H 条明确规定,其有义务根据“现有最新信息”对指定采取行动,但它仍未将 AMEC 从 CMC 名单中移除。
H. 原告因错误的指定而立即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
97. 将AMEC与中国军方错误地联系在一起并进行公开关联,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在现有和潜在供应商、商业伙伴和客户中的声誉,导致了难以弥补的经济、合同和声誉方面的重大损害。
98. 作为一家半导体制造设备公司,原告在一个拥有复杂全球供应链的行业中经营,涉及位于世界各地的供应商、商业伙伴和客户。这些关键供应商、商业伙伴和客户中的大多数要么位于美国,要么受到美国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原告的商业伙伴对任何迹象都特别敏感,表明与其开展业务的公司受到限制、制裁或被列入美国政府的名单。CMC 名单就是这样一个美国政府名单,许多原告的供应商、商业伙伴和客户都会定期对其进行监控和筛查。
99. 事实上,由于错误的指定,原告在美国的扩张努力已经计划了多年并正在顺利进行,但已经停止了。这些计划的一个关键部分是与一家目前正在扩大其在美国业务的大型半导体公司建立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对美国半导体制造业有利,而且对原告来说也非常有利可图——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声誉上。然而,作为该认定的直接结果,AMEC 的客户已经终止了这种关系。原告也已经并将继续破坏其他重要的关系。
100. 如上所述,将于不久的将来生效的 2024 财年 NDAA 第 805 节广泛禁止向该部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体与 CMC 名单上的实体开展业务。这可能会加剧该认定对 AMEC 的不利影响。
101. 此外,如上所述,根据商务部负责工业和安全的副部长的说法,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实体可能会被工业和安全局拒绝颁发许可证,因为副部长曾表示,他通常对颁发此类许可证不感兴趣。这些实体也受到限制与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做生意。
102. 错误地将 AMEC 指定为 CMC 也使原告及其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和客户成为政治攻击的目标,甚至可能成为更多目标。事实上,众议院美国和中国战略竞争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已经于 2023 年 7 月向主要金融机构 MSCI 和贝莱德发出信函,表明这些公司对 CMC 名单上实体的投资存在“危险信号”,并且“任何美国公司从以下投资中获利助长美国最重要的外国对手的前进,并为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便利。”
103. 紧随其后,2024 年 2 月 9 日,即 2024 年 1 月 31 日CMC名单发布仅 9 天后,特别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专门讨论了 AMEC,并指出”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专门针对并投资于中国公司,这些公司的高管吹嘘在美国机构中获得的专业知识,并从美国资助的研发中受益。该报告还指出,AMEC 于 2024 年 1 月被指定为“中国军事企业”。
104. 归根结底,该指定对原告商业关系的威胁是深远的,其影响才刚刚开始显现。为了保持全球竞争力,原告必须能够与美国实体以及那些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实体(即全球半导体制造市场的几乎所有主要参与者)保持商业关系。这一直是原告自成立以来商业战略的支柱,从原告多年来与美国商务部的合作以及严格遵守美国法规中可以看出。没有这些关系,原告将无法在全球市场竞争。
105. 此外,错误的名称已经造成并将继续造成重大损害,损害了原告通过招募和留住人才来保持竞争力的能力。作为一家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原告依靠其才华横溢的工程师和专业人士来开发和生产极具创新性的产品。CMC 认证损害了原告作为企业和雇主的声誉,这进而对其招募和留住对商业成功至关重要的员工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I. AMEC 多年前被错误地添加到了一个类似的、现已不复存在的国防 CCMC 名单中
106. 这不是 AMEC 次因混淆其独立于中国军队而受到国防部的不公平和非法攻击。
107. 2021 年 1 月 14 日,根据 1999 财年《国防授权法》第 1237 条,AMEC 被错误地认定为“中国涉军企业”。
108. 国防部从未公开或私下解释 AMEC 被列入 CCMC 名单的原因。国防部也没有披露据称遵循了什么行政程序(如果有的话)来确定 AMEC 符合“中国涉军企业”的定义。
110. 其他被列入 CCMC 名单的公司在联邦法院成功对其指定提出了质疑。鉴于国防部在管理该名单时明显缺乏程序性和严谨性,拜登政府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决定彻底废除 CCMC 名单。
111. 然而,尽管此前 AMEC 已被列入 CCMC 名单,但该部门在创建新的 CMC 名单时选择不将 AMEC 列入其中。同样,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也没有将 AMEC 列入新创建的 NS-CMIC 名单。尽管此前有 19 个实体同时被列入新的 CMC 和 NS-CMIC 名单,但这表明该部门和 OFAC 有意决定将 AMEC 排除在外。
112. 在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 AMEC 突然被列入 CMC 名单的这些年里,AMEC 的业务活动或公司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READING」
救济请求
项指控:将 AMEC 指定为 CMC
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美国法典》第 5 卷第 706(2)(A)-(C) 条
(针对所有被告)
113. 以上段落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114. 每名被告均须遵守 APA 的要求。
115. 被告将 AMEC 指定为 CMC 构成最终代理行动,可由本法院审查,并且“没有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美国法典》第 5 卷第 704 条。
116. 原告没有适当或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否则,任何寻求行政补救的努力都是徒劳的。
117. APA 要求复审法院撤销“任意、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不符合法律”、“违反宪法权利”或“超越法定管辖权、权限或限制,或缺乏法定权利”的机构行为。”《美国法典》第 5 卷第 706(2)(A)-(C) 条。
118. 在将 AMEC 指定为 CMC 时,被告违反了 5 U.S.C. § 706(2)(A)-(C),原因包括:(a) 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 AMEC 指定为 CMC ,并且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支持该指定;(b) 未能进行合理的调查以支持该认定;(c) 将 AMEC 指定为 CMC,即使根据对该术语的任何合理解释,它与 MIIT 没有任何“关联”;(d) 未能就“隶属于”工信部的含义提供任何明确的标准;(e) 即使 AMEC 不符合法定的指定要求,仍将 AMEC 指定为 CMC;(f) 违反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将 AMEC 指定为 CMC(见下文);(g) 未经国会明确授权,使 AMEC 因过去的行为而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参与追溯性规则制定;以及 (h) 违反美国宪法的事后条款,将 AMEC 指定为 CMC。
119. 被告的非法行为正在造成并将继续对原告和第三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根据《行政程序法》,原告没有充分的替代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项指控:将 AMEC 指定为 CMC
违反了《行政程序法》5 U.S.C. § 706(2)(A)-(C)
(针对所有被告)
120. 原告通过引用并入上述段落中包含的指控。
121. APA 要求复审法院撤销在不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的情况下采取的机构行动。《美国法典》第 5 卷第 706(2)(D) 条。
122. 为了根据第 1260H 条指定“中国军事企业”,国会规定了被告必须遵循的具体程序。参见 2021 财年 NDAA § 1260H(b)-(c);同上 ¶ 7.被告被要求:(a) 向国会提交一份包含所有机密和非机密形式的 CMC 的名单,以及对任何已删除实体的解释;(b) 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CMC 名单的非机密部分;(c) 将机密和非机密 CMC 清单的副本传送给每个适当的联邦部门和机构。参见第 1260H(b)-(c) 节。然而,被告没有遵循任何这些程序。由于被告未能遵循第 1260H(b) 和 (c) 节中详述的所有程序,而是跳过了整个过程并直接在其网站上宣布了名称,因此应撤销错误的指定,因为被告未能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
123. 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第 706(2)(D) 条,原因在于:(a) 被告未能对指定依据进行合理调查;(b) 被告未能做出必要的认定,即 AMEC 是“中国国防工业基础的军民融合贡献者”(见第 1260H(d)(1)(B)(i)(II) 节);(c) 该指定侵犯了原告的程序正当程序权利(见下文第六项指控)。
124. 被告的非法行为正在造成并将继续对原告和第三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根据《行政程序法》,原告没有充分的替代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项指控:该部门未能或不合理地延迟将 AMEC 从 CMC 名单中删除违反了《行政程序法》5 U.S.C. § 706(2)(a)、(c)
(针对所有被告)
125. 原告再次声明并援引前述所有段落中的指控。
126. 根据第 1260H(b)(3) 条,国防部长有责任“根据现有的最新信息持续对最新的中国军事公司名单进行……删除”。
127. 有关该奖项的“最新可用信息”以及它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关联这一事实,可以从公开的来源获取,并且该部门一直都知晓(包括在指定的时候)。
128. 2024 年 2 月 20 日、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5 月 29 日、2024 年 6 月 21 日、2024 年 7 月 25 日,AMEC向被告提供证据,证明AMEC不符合中国军工企业的法定定义。这些信件构成了该部门的“可用最新信息”。
129. 尽管被告确认该部门拥有所需的信息,但并未将 AMEC 从 CMC 名单中删除,这违反了其依赖该部门可获得和拥有的信息持续采取此类行动的法定义务。
130. 或者,被告在考虑“可用的最新信息”方面长达数月的延迟构成了违反 APA 的不合理延误。
131. 被告未能将 AMEC 从 CMC 名单中删除,已经并将继续对原告造成持续伤害。根据 APA,原告没有适当的选择来进行审查。
第四项指控:将 AMEC 指定为 CMC 超出了代理机构的法定权限,属于越权行为
(针对所有被告)
132. 原告再次声明并援引前文段落中的指控。
133. 第1260H条为国防部行使其法定权力指定一个实体为CMC设立了一个特定且排他性的程序。如上所述,被告将AMEC指定为CMC超出了国防部根据该法规所获得的授权,因为AMEC不符合第1260H条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指定为该机构的标准。此外,被告未能为这一指定提供充分的依据。在被告知有关该指定的实际依据的“最新信息”后,被告未能将 AMEC 从 CMC 名单中移除。
134. 因此,被告指定 AMEC 为 CMC 超出了其权限,也超出了国防部的法定权限。
135. 被告的非法行为正在给原告和第三方造成并将继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第五项指控:第 1260H 条违反了适用于 AMEC 的第五修正案,或者从表面上看
(针对所有被告)
136. 原告对前几段中包含的指控进行陈述和引用。
137.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被剥夺财产的当事人收到适当的通知和发表意见的机会。Falana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the Navy, Bd. for Correction of Naval Recs., No. 18-5373, 2021 WL 2525664, at *1 (D.C. Cir. June 17, 2021) (“正当程序的'非公开'包括充分的通知和有意义的陈述机会。(引用 James Madison Ltd. ex rel. Hecht v. Ludwig, 82 F.3d 1085, 1099 (D.C. Cir. 1996));Mathews v.Eldridge, 424 U.S. 319, 334-35 (1976)。
138. 原告 AMEC 作为与美国建立了实质性联系的外国实体,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例如,AMEC 通过其美国子公司 AMEC NA 在美国保持常设业务,雇用美国工人,并与美国实体建立着重要的业务关系。
139. 原告 AMEC NA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也有权享受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
140. 被告将 AMEC 指定为 CMC 时,剥夺了原告的财产权和自由权,包括当前和未来来自其美国业务合作伙伴的收入、与美国供应商的业务关系、有效经营其所选业务的能力以及声誉和专业商誉。
141. 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布之前,原告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该认定的通知,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该认定的解释、部门或部长所依赖的任何材料的通知,也没有收到任何就该认定做出回应和听取意见的机会。
142. 事实上,《2024 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案》的通过阻碍了该部门重新审查或以其他方式给 AMEC 机会对其在 CMC 名单上的指定做出回应,因为该部门被禁止花费任何拨款将实体从 CMC 名单中删除。
143. 此外,助理部长泰勒-凯尔(Taylor-Kale)姗姗来迟地建议被告“可能愿意”与AMEC讨论认定问题,但这一建议太少、太迟了。正当程序要求在有意义的时间和有意义的事项上听取 AMEC 的意见。AMEC 试图与被告接触已有六个月的时间。AMEC 向该部门发送了四封信,寻求会面并提供有关 AMEC 业务的“最新可用信息”以及指定错误的原因。AMEC 最近的沟通(准确解释了为什么该部门的认定依据是错误的)发生在一个多月前,该部门甚至仍未做出与 AMEC 会面或讨论该认定的坚定承诺。AMEC 还在四个月前提交了一份 FOIA 请求——鉴于对AMEC正当程序权利的威胁,该部门应加快处理这一问题,但仍未收到回复。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有意义的时间或有意义的方式来听取他们的意见。
144. 被告将 AMEC 单独挑出来也剥夺了 AMEC 的平等法律保护。AMEC 被指定为 CMC 侵犯了 AMEC 的平等保护权,因为 AMEC 受到了不公正的差别对待,与情况类似的公司不同。被告无权挑拣某些公司列入 CMC 名单,并且未能将其他情况类似的中国公司列入 CMC 名单。例如,有许多其他获得“单一”奖、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但未被指定为 CMC。
145. 另一方面,第 1260H 条本身是违宪的,因为它没有给任何指定实体提供有意义的听取意见的机会。事实上,迄今为止,与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的其他“限制名单”相比,对 AMEC 等受影响公司完全没有提供任何程序,这凸显了第 1260H 条整体制度的不合法性。像 AMEC 这样的受影响公司在被指定之前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国务院被禁止动用某些拨款来重新审查指定,而且受影响的公司也没有获得有意义的提供信息的机会,以纠正事实错误或对指定决定提出上诉。
146. 被告的非法行为正在造成并将继续对原告和第三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第五项指控:第 1260H 条因适用于 AMEC 时表述模糊而无效,或者,该条款本身无效。
(针对所有被告)
147. 原告再次声明并援引前文段落中的指控。
148. 如上所述,原告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
149. 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必须公平地通知个人或实体,禁止或要求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该法规就会因模糊性而无效。除其他事项外,这一原则确保执法者不会以任意或歧视的方式行事。
150. 如上所述,第 1260H(d)(2)(B) 条中“关联”一词应被狭义解释为涵盖对另一方拥有有效控制权的实体。如果对“关联”一词的定义被赋予更广泛、模糊的含义,而任由国防部长随心所欲,就像这里似乎发生的那样,第 1260H(d)(2)(B) 条就违宪地模糊不清。
151. 或者,第 1260H 条因其本身表述模糊而无效——没有向任何人或实体公平地告知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并导致该部门任意执法。
152. 第 1260H(d)(1) 条规定,国防部长可以指定任何“由PLA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实益拥有,或以官方或非官方身份作为PLA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它继续将PLA定义为”陆军、海军和空军、人民武装警察、战略支援部队、火箭部队以及中国政府内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相关安全要素。同上,§ 1260H(d)(3)。
153. 第 1260H(d)(1) 和 (d)(3) 条将实体指定为 CMC 的标准含糊不清。第 1260H(d)(1) 条使用的术语包括“间接......实益拥有“和”代表PLA[以]非官方身份行事“,这些解释并不,不受明确、统一的解释。雪上加霜的是,第 1260H(d)(3) 条以同样不的方式定义PLA——仅依赖于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该条款允许国防部长确定将该实体标记为PLA的一部分是否“适当”。
154. 第 1260H(d)(1) 和 (3) 条没有提供任何明确的标准来确定实体必须与中国政府或军队有什么样的联系才能被视为“中国军事企业”。事实上,从该法规的措辞中并不清楚哪些相关事实足以证明与中国政府或PLA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155. 此外,第 1260H(d)(2)(H) 节规定,国防部长可以将“国防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实体”指定为“军民融合贡献者”。
156. 如E节所述,第1260H(d)(2)(H)节应被解释为限制国防部长确定“军民融合贡献者”的自由裁量权,以限制国会对该术语的实际意图。
157. 但是,如果“适当”、“中国国防工业基地”和其他词语由国防部长自行决定,第 1260H(d)(2)(H) 节,如,赋予部长模糊、无标准的权力,将任何实体指定为“军民融合贡献者”,因此没有提供任何标准来确定实体是“军民融合”贡献者”。从该法规的措辞中,不清楚哪些相关事实足以认为根据该款进行指定是“适当的”。
158. 第 1260H(d)(1)、(d)(2)(H) 和 (d)(3) 条与法院认为因含糊不清而在宪法上不健全的法律非常相似。第 1260H(d)(1)、(d)(2)(H) 和 (d)(3) 条不被允许地为部长提供了“无限期执行自由裁量权”,因为它们没有包含任何限制性语言,限制部长将实体指定为 CMC 的能力。参见 Kolender v.Lawson, 461 U.S. 352, 358-60, (1983) (废除一项不包含确定如何执行嫌疑人识别的“可信和可靠”要求的标准的法规)。
159. 事实上,在第 1260H(d)(1) 条中,该小节中出现的任何“标准”都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每个标准之后紧接着包含其反标准。根据书面规定,无论实体是“直接或间接”由中国军队拥有,还是“以官方或非官方身份”作为代理人行事,都有资格成为 CMC。这种语言的效果是,任何与PLA或中国军队有任何联系的实体都可能被指定为CMC。正是这种“'确切[哪个]事实”的“不确定性”将一个实体与中国政府联系起来,这使得这些条款在表面上变得模糊不清。引用:Act Now to Stop War & End Racism Coal. & Muslim Am. Soc’y Freedom Found. v. D.C., 846 F.3d 391 (D.C. Cir. 2017) (quoting United States v. Williams, 553 U.S. 285, 306 (2008)).
160. 第 1260H(d)(2)(H) 和 (d)(3) 条存在类似的缺陷。这些条款表面上是违宪的模糊条款,因为它们“授权[ ]”国务卿“对仅依赖于 [他] 自己的倾向”关于每个指定。见 Niemotko v.马里兰州,340 U.S. 268, 271–72 (1951)。根据这些条款,部长可以将一个实体指定为“军民融合贡献者”(第 1260H(d)(2)(H) 节)或将“PLA”(第 1260H(d)(3) 节)定义为“部长认为适当”。“适当”一词并不受这些条款中存在任何限制性语言的限制——部长的决定甚至不需要合理适当。这种无限期的规定并不妨碍部长指定他认为合适的实体——特别是当这些实体(如 AMEC)已被列入 CMC 名单时。
161. 因此,上述第 1260H(d)(1)、(d)(2)(H) 和 (d)(3) 节的部分内容违反了第五修正案,因为它们本身以及在对 AMEC 的应用中都是非法模糊的。
162. 此时作出这样的声明是必要的,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63. 被告的非法行为正在给原告和第三方造成并将继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第七项指控:将 AMEC 指定为 CMC 违反了美国宪法Article I, Section 9:事后法(Ex Post Facto Law)
(针对所有被告)
164. 原告对上述段落中包含的指控进行真实陈述和引用。
165. 美国宪法第 I 条第 9 款第 3 款规定:“不得通过达标法案或事后法律。”U.S. Const. Art. I, § 9(3)。该条款禁止国会通过“任何将以前犯下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处罚的法规,而这些行为在做出时是无辜的;这使得对犯罪的惩罚更加沉重,在其委托之后,或者剥夺了被指控犯罪的人在行为发生时依法可用的任何辩护。”Collins v.Youngblood, 497 U.S. 37, 42 (1990) (引用 Beazell v. Ohio, 269 U.S. 167, 169-170 (1925))。
166. 如上所述,原告 AMEC 作为与美国建立了实质性联系的外国实体,有权享受美国宪法的保护。Nat'l Council, 251 F.3d 第 203 页。
167. 原告 AMEC NA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也有权享受美国宪法的保护。
168. 根据第 1260H 条将 AMEC 指定为 CMC 违反了宪法禁止事后法律的规定,因为它惩罚了在获得荣誉认可时合法的荣誉认可。被告违反了美国宪法第 I 条第 9 款第 3 款,违反了宪法赋予的权利、权力、特权或豁免权。
169. 同样,该称号的依据是 2019 年奖项。如上所述,该奖项并未与 MIIT 建立任何持续的关系,此后许多其他公司已被宣布为制造业单项。因此,该部门正在制裁 2024 年在 2019 年“无辜”的行为。
170. 被告的非法行为正在并将继续对原告和第三方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READING」
所需救济
因此,原告请求本法院给予以下救济:
1. 宣布该指定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超出权限的以及在其他方面非法的,并将其搁置一旁;
2. 将此案发回国防部,并指示其将原告从 CMC 名单中移除;
3. 宣布将 AMEC 指定为 CMC 违宪,侵犯了原告根据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和美国宪法条享有的权利;
4. 禁止被告采取任何行动来执行第 1260H 条,包括继续将 AMEC 认定为 CMC;
5. 发布命令,撤销对 AMEC 作为 CMC 的指定,禁止被告实施或执行该指定,并维持现状;
6. 判给原告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和
7.授予本法院可能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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