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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暂停执行《反海外腐败法》(FCPA)

发布日期:2025-02-18

2月1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指示司法部暂停执行一项已有近半个世纪历史的法律—《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该法律禁止美国企业和外国公司在获取或保留业务时贿赂外国政府官员。

 

根据白宫发布的简报,该行政命令要求美国司法部长帕梅拉·邦迪(Pamela Bondi)暂停FCPA的执法,并制定新的执法指南,以促进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未来的FCPA调查和执法行动将受新的指南约束,且所有行动必须获得司法部长的批准。

 

特朗普在白宫签署该行政令时谈到《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时说:“这听起来不错,但会损害利益。”

 

特朗普说:“许多交易都无法达成,原因在于没人愿意开展业务,因为他们不想觉得每次拿起电话都要担心自己会因此入狱。”他此言所指的是美国的反腐行动。

 

一位白宫官员向美媒透露:“暂停执法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如何简化《反海外腐败法》(FCPA),以确保其符合经济利益和安全需求。”

 

根据 FCPA 暂停刑事起诉是为了避免使美国企业在经济上与外国竞争对手相比处于劣势。

 

《反海外腐败法》的初衷之一在于防止美国企业助长世界各地猖獗的公共腐败现象,因为此类腐败行为破坏了法治。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的规则已演变成美国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反海外腐败法》于 1977 年生效,禁止所有美国人以及某些外国证券发行方向外国官员行贿。该法于 1998 年进行了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外国公司以及在美国境内促成此类贿赂行为的个人。

 

这部宽泛规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直接支付的贿赂行为,而且也适用于由公司管理层提议、策划或批准的贿赂行为。

 

FCPA 对外国官员触发该法律的行为类型的定义也很广泛。

 

个人和公司可以根据 FCPA 受到起诉。

 

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者将面临更高 15 年监禁的刑事判决和 250,000 美元的罚款,或外国官员要求的等价物货币的三倍。

 

美国司法部于 2024 年宣布对 24 起与涉嫌违反 FCPA 相关的案件采取执法行动。

 

2023 年宣布了 17 项此类执法行动。

 

该行政令的影响

 

尽管这一调整意味着FCPA在传统商业环境下的执行力度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如果未来司法部在调查贩毒组织和跨国犯罪组织时发现企业存在贿赂行为,这些案件仍可能成为执法重点。   这一重大变化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可能导致美国企业在短期内面临更少的FCPA合规压力,但由于FCPA的追诉期可达5至8年,未来的政府可能会重新强化执法。因此,企业仍需保持合规计划的稳健性,以避免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仍然拥有对FCPA违规行为的民事执法权,并未受到该行政命令的影响。尽管SEC近期的程序调整可能导致调查案件的减少,但其仍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个人进行FCPA相关的执法行动。   特朗普政府的这项决定标志着美国反腐败执法政策的一次重大转向,其影响可能会在未来数年逐步显现。批评者担心,此举可能会削弱美国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诚信形象,并使全球反腐败斗争面临挑战。而支持者则认为,FCPA的严格执法对美国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障碍,适当调整有助于维护美国的经济利益。   无论如何,尽管短期内FCPA的执行力度可能有所减弱,但企业在全球商业活动中的合规管理仍然至关重要,毕竟,美国政府未来仍可能会重新加强FCPA的执法;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现在可以独立调查某些反海外腐败法罪行,这也有可能推动反海外腐败法执法工作的整体增长;此外,许多外国检察官近年来一直与美国司法部密切合作,他们将继续开展海外贿赂调查,甚至可能扩大海外反腐败法的执法范围,以填补FCPA执法中的任何空白。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司法部的新政策指南,并持续完善自身的合规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关于FCPA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于1977年制定,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用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其执法的“长臂管辖”一直以来是企业全球化经营的重要合规痛点之一。

根据 FCPA 的反贿赂条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分为以下三类主体:

 

1、全体美国公民、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2、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

 

3、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贿赂支付的个人或实体。

 

此外,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雇员,只要是通过了美国的邮件系统进行通信或使用隶属于美国的国际商业工具进行商业贿赂支付,只要满足了“最小联系”原则,即不论是电话、邮件还是银行转账,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美国都可以进行管辖。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代表处及其雇员,以及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或者个人甚至通过美国银行转账的行为,都可能受到FCPA管辖。

本文转自合规观澜公众号,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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