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钱的明确
发布日期:2024-12-30
依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钱为基础审查明确。成交价钱不能明确时,完税价钱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钱,由海关依法明确。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由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组成;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由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扣除其中包括的出口关税税额后组成。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钱是海关明确完税价钱的最主要基础。依据《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钱,是指境内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敷衍的,并依照该条例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含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出口货物的成交价钱,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该向买方直吸收取和间吸收取的价款总额。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完税价钱源于货物价钱+运费+保险费的逻辑,更基于“三单”比对来明确完税价钱。通过“三单”比对的订单,其成交价钱被认定为完税价钱,作为税款征收的税基,即完税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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