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电商走私案件特征
发布日期:2024-12-30
1.犯法行为更为隐藏
不同于传统走私行为的现场交易,电商走私的犯法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伪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结算,并利用物流、快递公司进行运输传递,犯法行为更隐藏。
2.走私网络更加宏大
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的融会转变了传统走私的时空局限性,网络使得信息大规模分布、层递性传播瞬间实现,电商走私的发展出现“裂变式繁殖”之势。利用互联网平台,走私者不再局限于人脉关系组成的小圈子中,而是快速膨胀为半公开的走私网络。在一起保健品电商走私案中,走私者利用国内电商平台零售自营跨境货物,由少数人组成的走私团伙快速扩大到上百人的宏大走私网络,洗及广东、浙江、江苏等29个省市区,其传播速度之快、规模之广是传统走私所难以匹敌的。
3.社会伤害更加广大
与一般犯法相比,电商走私因其侵占的客体(法益)众多、传播速度快、涉及规模广,因此,社会伤害性更显突出。首先,网络覆盖的辽阔性使得走私活动的地区被无限放大,致使走私人境货物的流向十分普遍。其次,网络资讯传播快速,受众面广,使得商品交易更为便捷,尤其是正面清单以外的禁限类商品走私进口将给国门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最后,电商平台的便捷性使得走私货物的数量剧增,给税收造成极大损失,尤其体现在通过电商平台走私的普通货物,通过实用较低的电商优惠税率,引发税款大批流失,直接影响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动摇“互联网+”战略的有效推行。
4.参与主体更加碎片
由于跨境电商具有商品种类疏散、个体小、总量大的特征,犯法分子可将货物疏散进口,进而掩盖其真实贸易性质,回避监管偷逃税款。此类“滴水成渊”的模式所涉及的走私数量、金额、偷逃税亦是相当惊人的。此外,跨境电商走私的参与主体与服务主体出现多元化特点,电商参与主体有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电商服务主体有电商平台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仓储企业以及报关企业等,由于多种主体存在且各主体间既有相互配合又有信息保存,造成监管打击难度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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