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24-12-30
走私罪,是指故意违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回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和其他应缴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①走私罪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的监视管理制度。为了维护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我国制订了《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形成了统一的对外贸易监视管理制度。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将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该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货物、物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损坏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冲击、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走私犯法差别于其他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实质特点。
走私罪的对象,即走私的货物、物品,主要有以下四类:
类,应税货物、物品,指按照《海关法》规定,应该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货物、物品。
第二类,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谓“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是指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例如,兵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以及规定禁止进口的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所谓“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成品油、汽车、食粮、危化产品等。
第三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同意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存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第四类,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是指依法被减税、免税的用于特定地域、特定企业、特定用处的货物、物品。
②走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回避海关监管并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一是违背《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回避海关监管,三是情节严重,三个方面密不可分、缺一不可。
③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主体。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只要具备刑事责任才能,不论是本国国民、外国国民,还是无国籍人,不论是普通国民,还是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走私罪的犯法主体。走私犯法单位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实行走私犯法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④走私罪的主观故意方面是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在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伤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产生。过失行为不构成走私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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