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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职权和被稽查人责任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30

稽查职权

《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职权和被稽查人责任解读

《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较好地实现了与《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衔接,明白了海关稽查的定位,厘清了稽查职权的边界。依据新《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实行稽查时,可以行使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形和货物;讯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形和问题;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等职权。

被稽查人责任

接收并配合海关稽查是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法定责任。依据新《海关稽查条例》及其《〈海关稽查条例〉实行方法》规定,被查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是依法接收海关稽查,如实反应情形,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

二是依法设置、编制会计材料,真实、、完全地记录和反应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形,并依照规定期限保管有关材料。

三是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需要特殊强调的是,如果被稽查人不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海关有权予以行政处分,此次新《海关稽查条例》及其《〈海关稽查条例〉实行方法》还加大了相关的处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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