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检验检疫之报检
发布日期:2024-12-30
(1)报检条件。
①已经生产加工完毕并完成包装、刷唛、预备发运的整批出口货物。
②已经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及格,并出具厂检及格单的出口货物。
③对于执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货物,必需具有海关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登记证。
④必需备齐各种相互吻合的单证。
上述四个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2)报检规模。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由海关实行检验检疫的。
②对外贸易合同商定须凭海关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③有关条约规定必需检验检疫的。
(3)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③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出境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保持产地检验检疫。
(4)出境货物预报检。为了便利对外贸易,海关对某些经常出口的、非易糜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货物予以接收预先报检,这样既有利于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防止内地的不及格货物运抵口岸。需要申请办理预报检的规模有:
①整批出口的货物。对于已生产的整批出口货物,生产厂家已检验及格及经营单位已验收及格,货已全体备齐,堆存于仓库,但尚未签署外贸合同或虽已签署合同,但信誉证尚未到达,不能明确出运数量、运输工具、唛头的,为了使货物在信誉证到达后及时出运,可以办理预报检。
②分批出口的货物。需要分批装运出口的货物,整批货物可办理预报检。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及格后,海关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正式装运出口时,可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逐批向海关申请办理放行手续。放行时,海关查验及格后,在“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的登记栏内对货物的数量予以登记核销。
(5)重新报检。
1)重新报检的规模。报检人在向海关办理了报检手续,并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①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②变更输入或地域,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③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④已撤销报检的。
2)重新报检的要求。
①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②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6)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商品出境时,应填制和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誉证或有关函电;生产单位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海关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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