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名称及出单人受单人的名称地址填写
发布日期:2024-12-30
1.发票名称
依据ISBP745的规定,若信誉证只要求发票而未做提高定义,则提交“发票”(Invoice)、“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税务发票”(TaxInvoice)、“领事发票”(ConsularInvoice)等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收,但是“临时发票";(ProvisionalInvoice)、“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或类似的发票不可接收的,除非信誉证另有授权;当信誉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单据都是可以接收的。
2.出单人名称和地址
依据UCP600的规定,若信誉证无另外规定,商业发票的出单人为收益人。发票的顶端往往要有醒目标出单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出单人名称的字号要大于正文字号,而其地址往往要比正文部分字号略小一点。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须提供,如果提供,也不必与信誉证中的相同。
有许多出口企业在印刷空白发票时就印刷上这些内容,或将这些内容编入盘算机流程一并打印。如果是这样,则外贸单证员无须填写此栏。
3.受单人或拾头名称和地址
依据UCP600的规定,若信誉证无另外规定,商业发票的受单人或抬头为开证申请人。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须提供,如果提供,也不必与信誉证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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