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对单证“不符点”的处置
发布日期:2024-12-30
银行与进口商共同审单的目标是减少和避免出错。如果开证行发觉了“不符点”或议付行在议付索偿通知书中列明了“不符点”,开证行都要通知开证申请人;如果是进口商发觉了银行未审出的“不符点”,则应以书面形式通开证行要求其复验全套单据;如果进口商以为“不符点”的性质对比严重,并预备拒付,则应向开证行书面说明拒付的具体理由,由开证行审核确认。
但是,不适当的反响会影响双方的业务关系和自身的信用,不利于贸易的开展。进口商应依据UCP600的规定,思考“不符点”的性质并进行适度处置。
(1)拒绝接收单据并拒付全体货款
审核发觉严重的单证不符,如金额超证、单据份数或种类不对、单据之间相同项目填写不一致、重要项目与证不符等,进口商可以拒绝接收单据并拒付全体货款,开证银行在规定的5天之内向寄送单据的一方发出通知,说明全体的“不符点”以及单据的去向。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单据中的“不符点”不是十分严重时,进口商不宜拒付全体货款,可以采取部分付款、部分拒付的办法,并向对方说明理由。在出口商更改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进口商应支付剩余货款。
(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
单证的“不符点”属于非本质性的,进口商可以通知银行,要求货到经检验后再付款。如果检验结果与合同规定完整相符,“不符点”属于制单忽视所致,进口商应接收单据并支付全体货款;如果检验的货物仍与单据一致而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以作拒付或扣款处置。
(4)凭担保付款
“不符点”性质轻微,不致造成损失,为稳妥起见,进口商可以接收出口方的担保或境外议付行的担保,以便如期付款。
(5)修正单据后付款
如果“不符点”被出口商确认属于操作失误,出口商要求修正单据,而且时间尚有余地,进口商也可以接收这种请求,许诺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更正单据后实行付款手续。
改好的单据可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可以赞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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