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通关案例:濒危物种进出口涉案
发布日期:2024-12-30
基本情况:
在2021年5月,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1210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包括爽肤水500套(2000千克)。然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中还含有被列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级保护级别的冬虫夏草。由于企业未能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实际进口货物的总价被确认为187500美元。
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在放行之日起30日内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此外,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并不构成走私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认定及处罚:
经过调查,海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因此,海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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