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货物规定:详解海关、检疫、运输等要求
发布日期:2024-12-30
上述
进出境货物是进出口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为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为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为通运货物。对于这些进出境货物,主要规定
(1)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2)对于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都需要接受海关监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4)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或进行其他处置。这是为了防止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发生不必要的变动和损失。
(5)对于进出境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货物,应当接受卫生检疫,并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才能准许进境或出境。
(6)对于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检疫。
(7)对于列入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将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8)对于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商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允许销售或使用。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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