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企业争议的诉讼处置
发布日期:2024-12-30
1. 诉讼的性质
诉讼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无法通过协商、第三方协调、商务仲裁或其他方法解决时,所采取的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进行审判决的处理办法。它是一种下策,因为通过漫长繁杂的司法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往往耗费当事人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
此外,国际诉讼不仅需要花费时间与诉讼费用,而且提起诉讼本身就很不容易,外国人也可能置之不理。即使胜诉,如果对方逃之夭夭,胜诉者所获得的只是一张胜诉判决,并无其他实际意义。因此,除非没有其他解决方案,否则不应考虑提起国际诉讼。
在诉讼前,还应考虑诉讼将耗费的金钱与时间成本,以免得不偿失。
2. 诉讼的原则和标准
各国法律为了确定司法管辖权,都规定了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大多数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属地管辖主张根据人或事物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而属人管辖主张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一项在某国境内或者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其对该案有管辖权。
按照大多数的法律或审判实践,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认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然而,这只是一个普遍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例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另外,在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一案件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以协议管辖来解决此类冲突。
总的来说,协议管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各国一般都承认协议管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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