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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号码、日期、起运地及目标地信息

发布日期:2024-12-30

1. 发票号码、发票日期、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等参考信息。发票号码是由出口商统一编制的顺序号,便于查对。发票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签发日期早于开证日期的发票。合同是一笔业务的基础,内容较完善的发票应包括合同号。合同号应与信用证上列明的一致,一笔交易有几份合同的,都应打在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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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运地和目的地。起运地和目的地并非必需栏目,如不需填写可省略。如需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均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如果来证有特殊要求,应按来证规定缮制。发票的起讫地应与提单一致。如果货物需要转运,转运地点也应明确地表示出来。例如,货物从中国上海经荷兰鹿特丹转船至英国伦敦,发票应注明如下信息:From Shanghai, China to London, U.K. with transit at Rotterdam, Holland。

3. 唛头和数量。凡是来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按要求制唛。如无指定,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一般应以简明、易于识别为原则。唛头内容包括名称的缩写、合同号(或发票号)、目的港、件号。如无唛头,可打上N/M(No Mark)。如果来证有特殊要求,如指定颜色等也应按要求填写。数量栏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并应注意数量应为大写,包括单位数量和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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