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填写:名称、出单人、受单人地址及名称
发布日期:2024-12-30
1. 发票名称:根据ISBP745的规定,发票名称可以是“发票”、“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领事发票”等,但“临时发票”、“形式发票”或类似的发票不被接受,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单据都是可以接受的。
2. 出单人名称和地址:商业发票的出单人为收益人,其名称和地址应在发票顶端醒目位置显示。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须提供,如果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外贸单证员应确保此栏的内容准确无误。
3. 受单人或抬头名称和地址:商业发票的受单人或抬头为开证申请人。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须提供,如果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然而,如果出口企业在印刷空白发票时已经预先填入了这些信息,外贸单证员则无需再手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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