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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种

发布日期:2024-12-3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关税〔2016〕18号文件,也称为“4·8新政”,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进行税收调整。

电商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种

通知中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税的税种和征税对象。在“4·8新政”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征税,即行邮税。行邮税是一种关税,主要针对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实际上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融合的产物。

而在“4·8新政”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开始征收电商税。在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该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是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管理的商品,并需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适用于从其他或地区进口的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包括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以及通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提供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进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征收行邮税或一般贸易全额征税。

此外,为了鼓励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对跨境电商进行试点。税收政策的调整旨在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同时也符合我国税收政策总体方向。

以上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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