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跨境电商商品退货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30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和2020年第45号公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有关监管事宜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委托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货商品需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发起申请,45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退货商品无需缴纳相应税款,同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货商品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如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商品,应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在此情况下,订购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需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的退货、退税业务可联系电商企业反映处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并非港勤的观点和立场,仅为传递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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